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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的內聚力愈濃,發生外遇的可能性愈小,而夫妻如何永浴愛河呢﹖婚前如何談戀愛,婚後也該如此,只是方式、時間不同而已。下班回家後雖疲累,但第一件事就是要與家人溝通,將內心的感受儘快傾吐出來,當然雙方儘量不要談些會爭執的事。另外,夫妻要常安排單獨的約會,並為對方做些特別的事,來傳達彼此間的愛意。在言語上要彼此肯定,例如謝謝、想念妳,尤其出差時,一定要常打電話給配偶,仍保持緊密的親密關係。

現代社會中兩性接觸機會增多、互動頻繁,即使進入婚姻,依然潛伏著第三者介入的危機,如何凝聚婚姻內聚力,使夫妻雙方得到心靈、肉體親密感的滿足,以抗拒來自工作、社會的誘惑,防範「婚姻之癌」的發生,是現代夫妻攜手邁向白首偕老之路的新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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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紳旭台北6日電)刑事局今天破獲國內一家偵防器材公司涉嫌在網路上販售非法軟體,被害者接收不明簡訊,就可能被植入臥底軟體,並會遭竊聽、盜取簡訊,警方籲持有S60作業系統手機的民眾小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信警察隊、刑事局偵九隊今天在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偵辦下,前往一家偵防科技公司搜索,查獲大批非法手機竊聽軟體和晶片,將一名古姓負責人依違反通訊傳播法、妨害秘密罪嫌帶回偵辦。


刑事局表示,初步了解,S60(SYMBIAN 6.0)作業系統第3版以後的手機,都是歹徒下手的目標,歹徒利用這個系統的漏洞,改造臥底軟體成為簡訊,被害者接到簡訊後,手機形同「中毒」。


承辦警員指出,這個軟體最早期在2007年由中國大陸一家公司研發成功,取代過去以竊聽晶片植入手機的方式,改用軟體就能達到竊聽、偷取簡訊內容等功能。


警方表示,一旦手機被植入臥底軟體後,手機就變成了遠距竊聽器,有心人就可以用特定的SIM卡打電話到這支手機,這支手機不會響聲,持有人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周遭的聲音都被有心人聽得一清二楚。


此外,這個臥底軟體還有一項功能,別人傳到這支手機的簡訊,會被同步發送到有心人的手機上。警方指出,這代表簡訊內容被同步監視。


刑事局表示,國內使用這項軟體的多數是偵探社,專門打探婚外情,有少部分用來盜取商業機密,也有少數個人自己試用,打探另一伴或心儀者的秘密。


警方指出,目前國內販售手機中為S60作業系統的包括NOKIA、LG和SAMSUNG等品牌中的部分款式,籲持有者注意。


警方表示,民眾要查看自己手機是否遭移植臥底軟體,可以藉由通話明細獲悉,如果自己發出的簡訊集中於同一不明號碼,就可知道中毒。此外,保持手機不離身,開機設密碼,查看手機中是否有不知名的聯絡人,也可防止遭植入臥底軟體。


警方說,不管手機是否「中毒」,民眾還可到各服務站,以升級軟體的方式,讓手機變成原廠設定,徹底清除手機中的惡意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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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錦義/新竹報導〕芋頭或芋圓,一字之差,
牽涉人命!有沒有剁碎,刀下功夫,事關生死!

廚師:按菜單用芋頭

有咀嚼困難的曾姓病患吃完醫院供應的八寶粥後死亡,
卻被發現氣管有個3公分長的芋圓,醫院質疑廚師邱勇達,
擅自把八寶粥內的「芋頭」改為「芋圓」,又沒切丁,
才造成無下排牙齒的曾某吞嚥困難,釀成憾事;
當天的食材雖未保全證據,但經醫院舉證而排除病患吃外食,
新竹地檢署昨認為,邱男私換食材又沒剁碎,
儘管他矢口否認,仍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

檢警調查,50多歲曾姓男子因病住進關西鎮1家醫院療養,
該院的膳食外包給桃園縣福泰團膳公司負責,
福泰派廚師邱勇達(32歲)到院,
由邱某依院內營養師核立的菜單,每天自行採買食材料理。

病患無牙 吃完臉發黑

去年1月3日上午,菜單有1道排骨八寶粥,食譜中有芋頭,
醫護人員向檢方指出,死者當天很快吃完早餐,
隨後就呼吸困難、表情痛苦、臉色發黑,
醫護人員當場使用哈姆立克急救法,急救1小時後仍回天乏術。

2星期後解剖遺體發現,死者呼吸道有阻塞物;去年3月,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指出,死者是因狼吞虎嚥,
造成未咀嚼、長3公分的芋圓誤入氣管,阻塞呼吸道死亡。

廚師邱勇達否認把芋頭換成芋圓,但法醫研究所發現,
取出的阻塞物表面無刀切塊面(未剁碎),
浸泡福馬林液(1種防腐液)就水解為粉狀芋圓,
並無芋頭纖維,確是芋圓無誤。

解剖發現 氣管有芋圓

案發2個月後檢方偵辦,當天食材已無法取得,
但醫院營養師向檢方提示當天菜單食譜,說明有要求使用芋頭作食材,
且提供衛教單給廚師,對咀嚼困難的病患,
特別叮嚀要提供剁碎飲食,千萬不能用無法軟爛的食材。

醫護人員也證稱,醫院禁止病患外食,
死者當天吃完早餐很快就不適,排除他吃了外食;
至於當天用過早餐的病患,
面對檢方訪談都推稱記不得是吃芋頭還是芋圓。

邱勇達堅稱,是用芋頭作食材,否認擅自換食材,
至於死者氣管為何出現芋圓,
他無法解釋,只強調都依營養師的食譜製作。

檢方認為,被告邱勇達明知病患咀嚼困難,製作過程應按菜單的食材料理,
並應剁碎食材、調製成稍加咀嚼就可吞嚥狀態,
卻私自把芋圓取代芋頭,才造成病患誤食而窒息致死。



徵信教官蘇養麟 徵信達人蘇養麟 背叛蒐證蘇養麟 徵信要找蘇養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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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新聞網╱綜合報導】 2012.02.10 10:50 pm
 
 
Makiyo、友寄隆輝暴力毆傷計程車司機案引起國人反感,TVBS「2100全民開講」10日連線當事人友寄隆輝現身說明,
友寄隆輝表示他有看到makiyo被襲胸,和司機爭吵後才有衝突,友寄隆輝並表示,他和Makiyo當時都非常醉,
Makiyo並未唆教他打人。友寄的襲胸說法和司機的筆錄完全不同。

友寄隆輝並在節目連線中表示,Makiyo是他的女朋友,差不多一年前認識的,12月4日開始交往,
我是以結婚為前提和他交往,所以我真的很不希望她受到傷害;所有的事件起因現在已經不重要,重要的是他做錯了,
願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即使要被關一被子都願意。友寄隆輝表示,要為自己的莽撞對全台人民鄭重道歉,希望能有一個彌補的機會。

友寄隆輝澄清,3日晚上絕沒有不開門拒絕警方調查的事,而是當時都沒有碰到任何人,
是在回到飯店後才發現門縫中夾了一張紙,上頭是由飯店人員留下的訊息,告訴他警方曾來找過他。

對於他和Makiyo2月4日記者會上的說法,友寄隆輝表示,因為害怕事發後會影響Makiyo的演藝工作,才會聽從經紀公司的安排。

友寄隆輝表示他和日本黑道組織沒有關係,友寄表示,他年輕的時候有被捉過,當時因為太年輕所以打架被捉;
友寄表示,他是日本餐飲公司掛名的老闆,他是領薪水的員工,只是掛名的社長。
友寄也表示,不知為何台灣媒體對他背景會有眾多的傳言。

友寄表示,會為計程車司機林駕駛日後生計負責,打算先送一台同款全新計程車給林駕駛。
若林駕駛日後無法工作或是友寄因案入獄,將由友寄家人負責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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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老公打麻將 妻報警逮人

高雄市一名男子年前領到年終獎金之後,不但沒給太太錢家用,還整天打麻將,打到三更半夜,第二天一早又出門應戰,太太氣得在年初四,寫信向高市警察局長信箱檢舉,警方接到投訴,前往檢舉地點一查,果然抓到聚賭的民眾。警方接獲報案,偵查隊員警加上轄區派出所警力,浩浩蕩蕩的衝進這處社區卡拉OK店,裡頭沒有人唱歌,三桌麻將台上坐的都是街坊鄰居,桌上還有現金賭資,十來個人來不及逃,全涉嫌賭博罪。

警方這麼大動作抓聚賭,其實背後有原因,因為年初四警察局長的信箱裡,接到一封婦人的投訴書,信裡抱怨丈夫領到年終獎金後,不但沒給家用,還整天打麻將,要局長出面管一管,這下子轄區員警可不敢睜隻眼閉隻眼

雖然不是職業賭場,但聚賭也涉嫌賭博罪,被抓到的賭客裡有兩位男性,都否認家有不滿的妻子向警察局長投訴,警方也不好多過問家務事,只能提醒民眾,過年在家小賭怡情,但聚賭觸法,可要加多注意。(民視新聞黃建宇高雄市報導)

民視民視 – 2012年2月7日 下午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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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姓男子控告葉女答應要與他結婚,在拿到130多萬聘金後,竟劈腿另結新歡,於是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之訴,求償退還130 多萬聘金及25萬元精神撫慰損失。基隆地方法院審結,認為林某無法舉證2人有婚約一事,駁回請求。




林某主張,他與葉女同居時說好要結婚,所以才把勞保退休金共新台幣131930元當作聘金交給葉女,不料,葉女拿到聘金後竟劈腿另結新歡,不願與他結婚,並於去年5月間因外遇而與他分手,不甘心人財兩失,於是就向地方法院提出損害賠償,除了要求拿回131萬餘元聘金,另要求賠償精神損失25萬元。




地方法院開庭時,葉女否認與林某曾經有過婚約的承諾,不過,坦承2人確實於92年底至955月間一起同居;這一段期間,林某多次以購買中古車、修車、購買吊車等理由向她借錢,且林某生活費也是由她支付,林某才把領到的勞保退休金用來支付欠款,餘額則是林某贈與她作為這幾年的感謝之用。




法官認為,林某提出2人有婚約關係,並交付130多萬退休金做為聘金一事,既然遭到葉婦否認,就應提出對自己有利的事實,並拿出有過婚約的證據。林某既然未能證明兩造曾經有婚約關係存在,則請求葉女返還勞保退休金及賠償其所受的非財產損害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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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婚姻的本質、形成丈夫外遇劈腿的原因及實況,才能解決婚外情的問題,並不是只有三方面的戰爭,因為處理不好的括通常都會殃及無辜的子女及其他親人,可以說是千頭萬緒、糾結難解。


 


人上一百形形色色,而且感情因素不比一般事務,其微妙的變化是難以用一套標準來橫量的當外遇發生時,妻子雖然擁有較多的法律資源,可以捉姦、可以提出通(相)姦的告訴、可以拒絕履行同居義務、可以請求判決離婚、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及贍養費,但是在其他方面,尤其是在外遇者的心中,第三者通常較為優勢,攤牌的結果,元配未必能夠佔到任何便宜。


 


許多人在面對另一半外遇的問題時,經常會因憤怒而喪失理智,反而更加曝露了自己的弱點,讓第三者乘勢而入,在一消一長之間,元配反而變成弱勢的一群,婚姻甚至就此終結瓦解。




其實,外遇問題的處理策略,並沒有一標準的公式,許多婚姻問題專家的建議,對某些人而言,確實能收到一些好的效果,但對某些人而言,卻可能會水土不服,越攪越亂。這是因為每對夫妻的婚姻狀況各有不同,就像每個人的體質不同。因此,婚姻諮詢專家在開處方箋解決婚外情問題之前,一定會先瞭解婚姻的本質、形成丈夫外遇劈腿的原因及實況才能對症下藥,而經由訓練有素有經驗的徵信社人員協助是可以考慮的辦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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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上很多國家是沒有刑責的立法院也有在提要將通姦除罪化,基於上述原因對於「通姦」的認定就相當嚴格沒有直接證據通常是「不起訴」收場,在中國大陸是刑法「第 239 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相姦者亦同。但是其他國家想要依此裁判離婚或是精神賠償還是沒有影響的,所差的就是沒有刑責。


 


一、現在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刑法》而規定的幾百個罪名中,沒有通姦罪這一罪名。


 


二、一般情況下 通姦不是犯罪因為中國大陸的《刑法》及相關的法律中沒有對通姦作出定罪的規定。


 


三、在某種特定的情況下通姦是一定犯罪行為


具體如下:


1破壞軍婚罪。即如果一方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長期通姦、同居的,則構成了破壞軍婚罪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9條: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結婚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強姦罪。即和未滿14歲的幼女通姦的,以強姦論處。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第二款:姦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3重婚罪。即自己已婚、或對方已婚、或雙方均已婚,而自己和對方公開以夫妻的名義同居、通姦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 此種行為算作是事實婚姻 以重婚論 參照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 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般情況下的通姦雖然不是犯罪行為但是,這是不道德的行為是受到社會所唾棄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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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刑法第二三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換句話說,通姦者與相姦者均觸犯刑責,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本罪須告訴乃論,亦即知悉犯罪事實及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應提出告訴
(見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七條);


如果通姦行為連續發生者,則以最近一次之通姦行為起算六個月內應提出告訴,但配偶之一方如有事前縱容 (譬如有不孕之配偶,為了傳宗接代同意配偶之他方與人姦淫);或是事後知悉通姦而宥恕之(譬如配偶一方坦承反悔,他方配偶原諒之,不予追究犯行),則不得再提出告訴。當然,如係新發生之通姦行為,則應個別另行起算告訴期間不可不察。


實務上,配偶之一方,經常於提出告訴之後,因他方配偶坦然認錯後,為求得家庭和諧,而同意撤回告訴,但撤回告訴之效力,原則上僅及於配偶之他方,不及於相姦人。相姦人即第三者仍需負相姦罪。


因此,如有和解之情形,應注意撤回告訴之範圍,究竟僅止於配偶之他方或包括相姦之第三者。
此外,依據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一五六條夫妻之一方與人通姦者,他方得向法院訴請離婚,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換句話說,與人通姦構成夫妻之一方訴請法院判決離婚之法定原因之一,是即為與人通姦應負之民事責任。不過,應注意的是,主張夫妻之一方與人通姦訴請離婚時,如夫妻之他方於事前同意事後宥恕知悉後已逾六個月自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參民法第一五三條)。


外遇通姦發生時,經常先提出刑事通姦告訴,於告訴犯罪偵查期間,雙方達成協議重建家庭,或是和解協議離婚取得子女監護權、贍養費後撤回刑事通姦告訴;如係無法達成和解,而需繼續追訴通姦犯罪,且有意透過法院裁判離婚時,應注意於六個月內必須同時提出民事之離婚訴訟,否則,將因超過前述除斥期間而不得提出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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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盧的先生明偉在大陸經商,她常聽說很多台港商人在大陸包二奶的事情,但深情的小盧非常信任先生,二人雖然聚少離多,也決不相信明偉會背著她在大陸有外遇包二奶。


 


不料某日在餐宴上,小盧聽到友人耳語,說明偉在大陸有另一個老婆,她才驚覺大陸包二奶的事情也發生在她身上,透過長途電話向明偉證實後,小盧慌亂得不知如何面對這種狀況。按照大陸的法律,對重婚的解釋和台灣不一樣;在大陸,除了重複辦結婚登記為重婚,元配同意或不置可否的「納妾」也是重婚,與配偶以外的人同居通姦,亦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為有「結婚的事實」。


 


「重婚罪」是屬於刑法的犯罪行為,且是公訴罪,可以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在台灣,採一夫一妻制,所以除了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規定重婚是無效之外,在刑法上,也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將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到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如果明偉包二奶在大陸被處罰,回台灣也可能還要再面對一次牢獄之災。出離婚的訴訟!如果知道配偶重婚的事實開始起算超過六個月,或配偶重婚後(重婚舉行婚禮之日起)逾二年,就喪失了離婚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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蒐證的方式也必須細分的先做資料上的蒐集,例如發票、信件、簡訊、通話記錄、信用卡帳單、相片、這些很多時候是要碰運氣的,要看外遇方的警覺性高不高?心思是不是很細膩?另外也是再一次確定是否有外遇。




一、發票:要注意的是消費內容、地點,是不是買雙人份的東西?甚至是保險套?便利商店的發票上面都是有店號、有的還有店名,若是有可疑的就必須紀錄能保留是最好的其他的發票也有店家商號、統一編號,藉此可以了解出入的區域。


二、信件:除了一般通信,也包含了電子郵件,線上即時通MSN但是這有密碼的問題,能夠猜的到就要趕快存檔、列印這些都是證據。


三、簡訊:有機會拿到手機的時候,最好是將內容紀錄、拍照、時間是一定要紀錄的。


四、通話紀錄:由於要調閱通話明細是有困難的,除非配偶用手機門號的是你申請的,再說外遇方通常都會把通話紀錄及簡訊刪除,所以也只能碰運氣。


五、信用卡帳單:要的也是消費內容,看看是否有旅館消費。




透過上述的方式能夠收集越多的資料越好,其主要目的是蒐集情報,例如第三者的姓名基本資料,可能的約會地點[區域],不管是不是旅館,其實這是很有幫助的,因為每個外遇者的警覺性不同,對於很機警的,就必須先知道可能的地點區域以利調查,這不但是為抓姦做準備也有可能拿到很重要的證據,屆時不但可以堵住外遇方的狡辯之詞,萬一真要上法庭也可以達到佐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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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即使不是捉姦在床,但若從其他證據方法中,(例如目擊者看到通姦人進出賓館,鑑定犯罪人遺留物上之 DNA 等。)能達得到上述之有罪判決之確定程度者,仍可成立通姦罪。那抓姦,外遇抓姦,徵信社是如何抓姦? 徵信社抓姦分為三個階段,行蹤、抓姦 、衝現場。


當老婆懷疑老公外遇徵信社成立案件,開始行蹤調查、跟蹤,派人跟蹤老公,定時替換竊聽錄音帶,過濾目標人物每天的行蹤,了解他在哪些地方跟哪些人見面。


 待收集到足夠的證據,即開始抓姦行動。此時,徵信社開始在外遇現場進行佈置,安裝器材,等待獵物,也就是外遇的兩人,掉進佈好的天羅地網中。如果抓姦地點在旅館或車床族,只能靠不停跟蹤或竊聽;如果抓姦發生在住宅公寓或是套房,徵信社會在抓姦地點附近租屋。通常,房間的下層是最佳的地點。


因為必須抓姦在床,經委託人同意,徵信社會帶委託人到派出所報案,協同員警到現場抓姦,因為員警才有搜索權。然後直衝現場,抓姦證據確鑿,案件即成功順利完成。抓姦的成立要件為何!? 可以當成抓姦的證據?1.正在交合2.用過的衛生紙和保險套3.任何精液留下的證據。


抓姦基本上並沒有任何時間及地點上的限制,只有合不合法的地方,有些元配一心想抓姦,會因為顧慮太多而錯失良機,也有些原配則是因為太過生氣太過魯莽,而沒有注意到時機及要點,常常破壞了最佳時間,一舉成功的抓姦,要小心,若是抓姦方式錯誤或不當,可是會讓被抓姦者有足夠的防範及反告的機會!這點是所有想抓姦者,需要多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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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民事庭曾判准一起同性戀者的離婚官司,當事人吳姓女子因不堪先生跑到大陸去找「同志」而訴請離婚,她向法官表示結婚後雖感到丈夫對她很冷淡,但總體恤可能是工作壓力所致;為求改善和維持婚姻和諧,甚至還向已婚女同學了解夫妻間床笫之事,但最後才知道丈夫所以娶她並和她生子,主因丈夫是雙性戀,擔心同性戀身分曝光,才以婚姻作幌子隱藏自己的性向,並藉工作之便遠赴大陸,尋找同志之愛。


晚晴協會施寄青女士前不久就曾接到一起某位太太的求助個案,她斷言這位「先生」是同志,結婚只是找一個「掩護」的對象;事實上,這類的雙性戀者還真的不在少數,結婚並非其本意,而只是屈從於社會道德壓力。




問題是如果有配偶的一方,發現另一方有婚外同性戀的通姦行為(如肛交),是否可以提起控訴?台南地檢署就曾提出此一有趣的法律問題討論,認構成犯罪者認為,刑法通姦罪條文既規定「與人通姦」,而不是規定「與異性之人通姦」,自兼含異性及同性在內。




前法務部長、司法院副院長呂有文所著的刑法各論也指出「通姦既無男女之分,則其相姦之一方,自亦無男女之別」,再參諸刑法第二三一條第二項「意圖營利,使人為猥褻之行為」,所稱之「人」也兼及男女兩性,況且同性戀並非現代新興現象,我國自古即有所謂「斷袖之癖」,立法者顯有一併防止之意才對。






不過,法務部經研究後還是認為,所謂「通姦」係指男女雙方合意而為姦淫之行為才構成,且本罪之立法目的在保障男女(夫婦)婚姻之圓滿不可侵犯性,婚姻既存在於異性,且我國法令目前尚未許可同性婚姻,則本罪之處罰對象應以異性間之性行為為限;換言之,發生這類不幸遭遇可以提起民事的離婚訴訟,但不能提刑事的妨害家庭罪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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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導,在台北市內湖縣一名少婦不滿老公在外金屋藏嬌,且懷疑他故意在與情婦嘿咻時,將現場的淫聲浪語透過手機實況直播,讓她接聽,昨天上午氣得報警捉姦,但因老公拒不開門,無功而返,會同前往蒐證的警方愛莫能助。




據了解,這名少婦因婚姻失和,老公已半年沒回家,在內湖市某棟公寓租屋,與外遇對象同居,她隱忍已久,而促成她昨日報警捉姦,是因為手機響起,接聽時竟傳來床笫之間的「嗯愛」聲音,雖然來電顯示的不是老公的電話號碼,但懷疑是老公所為,故意刺激她,要她難堪,忍無可忍下向內湖警方報案。




據了解,少婦一早從外地趕到內湖市,會同警方前往捉姦時,氣得猛敲門,但老公的租屋處始終無人回應,期間少婦曾發現房門上的貓眼似有人向外窺視,告知警方房內有人,但警方細看並未發現,由於未經屋主同意不能擅自進入,更不能隨便破門或叫鎖匠開門,警方也無可奈何。




據了解,少婦曾被家暴,加上老公金屋藏嬌,半年不回家,又懷疑他與情婦做愛做的事時故意打手機對她現場直播;少婦已對婚姻心灰意冷,希望捉姦在床,向法院訴請離婚並要求老公給付贍養費,但昨天一早的突擊行動失敗,只能悵然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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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近年來,警方已不敢如同以往般,在沒有搜索票下直接闖入民宅捉姦,但已有徵信業者承包此一工作。然而,目前捉姦行為還是遊走於法律邊緣,除非有直接證據證明2人正發生性行為,或有使用過的保險套、擦拭過的衛生紙,甚至是錄影畫面等證物,否則仍得小心觸法。現在時代進步,科技發達,電子世代早已來臨,財產調查對現今的經濟生活與工商社會,愈來愈重要,且扮演著市場交易安全的監控、市場交易的穩定性、交易信用驗證的重要角色。為了有效的預防呆帳產生;建立與您公司行號往來客戶相關徵信檔案及信用檢核制度實是當務之急。只要您提供須了解之工商對象的資料,女子徵信將為您快速、有效、合法地完成個人或法人的財產調查的所有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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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姦首先就是到派出所或警察局之分局備案,而派出所或分局是指案發現場所隸屬的管區。


報案者所要攜帶的是身份證正本或戶口名簿做為驗證身份之用。


捉姦的程序如下:


1、跟蹤到目的地


2、到該區派出所備案


3、協同警察到場開門臨檢


4、拍照存證


5、一同回到派出所做筆錄


6、沖洗後的照片交給警方做證


7、在無異議下各自回家等候


8、和解若不成立


 9、進入第一審訴訟程序




以徵信社的辦案方式,第一次跟蹤是極少會馬上採取捉姦的動作,總是會觀察個三、五次並且收集倆人交往的證據後才會開始計劃捉姦,所以這整個行動是必須經過周詳的計劃後方能執行。




捉姦之重點如下:


A. 隨身攜帶身份證、相機、電話。


B. 跟蹤的時候,車上必須要有一本地圖。


C. 到達目的地時先觀察該建築物有無其它出口或逃生門。


D. 立刻前往隸屬管區之派出所備案。


E. 捉姦現場勿與對方相罵,保持冷靜並拍照存證。


F. 回派出所做筆錄時要肅靜,千萬別和對方爭執,一切留到法院再說。


G. 捉姦成功後的兩個星期時間盡可能暫時搬離原住處,以免對方苦苦哀求而使   妳答應和解。


雖然捉姦是證明通姦罪最有效的方法,但是捉姦卻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為通姦這個名詞就代表著〝進行式〞,雖然法院上關於裁定通姦罪的案件不是每一件都剛好逮到捉姦在床的證據,但是通姦未遂而又沒有輔佐的證據,許多法官還是會判對方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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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中以針孔攝影機偷拍方式抓姦,算不算是通姦蒐證


新竹地院最近一起判例,認為如果任意排除這類偷拍取得的蒐證,反而讓外遇者逍遙法外,儘管被告律師提出「毒蘋果理論」,提出非法蒐證的光碟不具有證據能力,但法官並不採認,還是判處通姦的男女各四個月的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最危險的地方就是最安全的地方嗎 ?


答案是未必,一名警官退休的張姓男子,一年多前在家中和婚外情對象通姦被元配當場查獲,但丈夫卻抵死不認,最後妻子拿出偷偷在家中裝的針孔攝影機所拍的光碟,同時控告丈夫和外遇對象兩人通姦妨害家庭,不料兩人不但不承認是光碟的男女主角,張姓男子還委請律師打官司,律師以妻子非法蒐證,依據毒蘋果理論,非法蒐證的光碟片不具有證據力,不過法官卻認為如果公權力違法蒐證扣押,民眾的隱私權長期被侵犯、卻又沒有矯正和救濟措施,這時候的證據排除法則,雖然有可能造成有罪者僥倖逃脫法網,但也成為保護民眾基本權利最後不得已的措施。


如果是私人非法蒐證則不同,通常取證者和被取證者皆有犯罪,但被取證者仍可透過法律來追究非法取證者的刑事和民事責任,法官認為任意排除這類偷拍取得的證物,反而容易讓有罪者逍遙法外。


法官最後根據張姓外遇男子的妻子所提供的針孔攝影偷拍光碟,分別依通姦和相姦罪,論處外遇張姓男子和婚外情對象各有期徒刑四個月,得易科罰金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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蒐證掌握情勢,進可攻退可守 (蒐證


一旦察覺婚姻狀況不對勁,裝聾作啞或是怒氣沖沖,不是讓對方得寸進尺,就是鬧得滿城風雨。


 


唯有專業的徵信器材協助,先掌握有利的出軌證據並了解全盤狀況,才能進可攻、退可守的思考;接下來該如何解決外遇問題。


 


 


最不願意見到的事變成事實,該怎麼辦?


 


外遇處理)


 


捉姦在床: 這是對想離婚 者的最佳途徑,也可以徹底和另一半斷絕關係,並且對於監護人及贍養費求償方面有極大勝算。相反的這也是斷絕第三者跟配偶糾纏不清的最好方法之一,不要以為這樣就會撕破臉以後婚姻感情會更糟,這完全視當事人的外遇狀況來斟酌可否用此方式辦理。


 


感情破壞:這是針對第三者所設計,配合狀況,使第三者或被查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順其自然的分手,並徹底不再往來,並讓夫妻兩人之間感情不再有障礙,迅速恢復美滿和諧的婚姻關係。



感情挽回:如何挽回婚姻先生或太太的心?需依當時的感情問題而言,期間變化萬千,非筆墨所能形容。主要需針對客戶狀況,選用高科技徵信器材與徵信技巧、打動人心,以達到感情挽回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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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兩性婚姻專家對婚外情的深度調查,在美國的100個已婚男子中就會有70人曾經有外遇婚外情,已婚的女性有外遇婚外情的也達到了50%。在歐洲不少國家,有時甚至很難確認在一起生活的一對男女是否是夫妻。在臺灣,有關外遇婚外情的報導不時見諸於各大媒體。而在國內,因第三者插足家庭而引起的夫妻離婚個案不斷增加,有些地區,甚至占到了總離婚數字的一半以上。




正是在這個背景下,兩性家庭婚姻專家特別重新作了一次600個已婚者的隨機抽樣、入戶問卷調查,以便瞭解國人對婚外情的態度和看法。同時,為便於比較,我們還調查了國內大學的100名大學生。




在這次調查收回的有效問卷中,市民占 509 份(其中丈夫 51.5 %,妻子 47.9 %),大學生占 96 份(其中男生 37.9 %,女生 62.1 %)。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離婚的比例增多就意味著家庭的不穩定,家庭的不穩定則會帶來社會秩序的混亂,而罪魁禍首則被認為是婚外情和第三者。




於是乎,法學界的一些有識之士決定用法律的武器來懲治第三者,維護家庭和社會的穩定。然而,第三次《婚姻法》的草擬稿剛一出臺,舉國譁然,特別是其中懲治第三者的條款引起了廣泛和激烈的爭論。




法學家贊成,社會學家反對,雙方各執一詞,互不相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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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許多男女在發生外遇之際,普遍在為被背叛的一方爭取應有的權益時,我覺得更值得討論的是「通姦罪」這條法律,世界文明國家中,還有這項名目的,大概只剩台灣了,數年前國內有人提倡廢止通姦罪這條法律,據說遭到某些婦女社運團體的強烈抗議反對,理由是:婚姻中的元配如果再失去這個保護自己的權柄,那婚姻就太沒有保障了。問題是,婚姻有它就有保障嗎?




其中有一個「損人而不利己」的報複式控告。控告者心裡固然滿「爽」的,但它也意味著愛已成往事,婚姻關係一定撕得屍骨難全。當婚姻關係出現外遇愉情行為,告與不告間,妾身千萬難,有人恨你恨得牙癢癢,不告,你恨得牙癢癢。




有一次到法國正是該國「舉國大度假」的季節,一位法國友人笑說,他帶著公司女秘書到坎城海灘度假,竟巧遇謊報出差而與年輕男友在上空海灘享受日光浴的妻子,嘿嘿嘿……你猜結果如何?「大家假裝沒看到。」


 


法國佬聳聳肩說。我絕非鼓勵大家亂搞男女關係,但老實說,我覺得台灣人看待男女外遇情事,有時太「寧為玉碎,不為瓦全」,不如多分析利弊得失,要散,就好聚好散,要聚,大家總得有些技巧。當愛已成往事,處理善後比發洩情緒重要,那種鬧得「家破人亡」的,就更不足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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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前甜甜蜜蜜,結婚後拳打腳踢,再也不用自認倒楣!根據現代婦女基金會委請律師所擬定的新版結婚證書,只要在公證下簽訂婚姻契約,可依法要求對方,不論是外遇或是家暴打人都要支付懲罰性違約金,甚至一方在家帶小孩,另方要給自由處分金,再也不用藏私房錢。




隨著民法親屬篇的修正,現代婦女基金會委託律師,擬定新版的婚姻契約以及結婚證書,提供給即將步入禮堂的新人或是有意走入婚姻者參考;律師王如玄提醒,國內婚姻制度從現行的「儀式婚」,在五月即將實施「登記婚」,屆時新人可直接填寫訂有契約性質的結婚證書。




新版結婚證書都基於現行法授權夫妻兩人可約定項目,具有完整的法律效力,以目前的「儀式婚」只要是公開場合,在主婚人和證婚人見證下所簽署,就可以作為日後雙方發生紛爭時的保障,至於「登記婚」生效後,則需要兩人以上證人簽名,經向戶政單位登記結婚才有效。




現代婦女基金會指出,婚姻契約可以先確定婚後是否冠夫姓,以及財產制和子女姓氏等,甚至可以依據民法第一○○三之一條,確立家務分工以及生活費用支出比例,對於誰洗衣服、誰拖地板可以事先講清楚說明白,以免日後互相推諉吵翻天。


 


依據民法,一旦在婚姻中有一方違反忠誠承諾,有外遇或包二奶、養小老婆、小白臉,抑或是施予精神或身體家暴虐待、動粗,都可以要求對方支付懲罰性違規金;至於金額方面,由雙方約定,但若獅子大開口,鬧上法院後法官不一定能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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