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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法律問答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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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苗栗縣頭份鎮21歲黃姓男子,與14歲女友偷嘗禁果,女友的母親發現,控告他妨害性自主,被檢察官起訴,他坦承共嘿咻過40次。苗栗地院法官雖依一罪一罰,每次判刑2個月,但因是兩情相悅,雙方事後也達成和解,應執行刑期只判5個月。


黃姓男子在96年9月間,與當時剛滿14歲2個月的少女認識,交往9個月期間,在頭份鎮住處房內,以每星期4到5次或2星期1次的頻率發生性關係,共達40次,不過,每次都經過少女同意。


少女的母親事後得知,報警處理,苗栗地檢署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將黃某起訴。刑法規定,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男女為性交,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檢察官認為黃姓男子與少女性交40次,是在密接的時間持續侵害同一對象,應算連續犯,屬單純一罪。法官卻認為黃某的40次犯行,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因此每次性交各處有期徒刑2月。


不過,法官審酌黃年輕力壯,克制性衝動的能力較低,雖影響少女日後身心健全發展,但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並與少女家長達成和解,獲得諒解,僅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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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26日電)辦理假結婚來台的越南籍黎姓婦人,去年9月指控李姓人頭丈夫與前妻通姦產子,檢察官認為雙方為假結婚,今天偵結,予以不起訴處分,而且反以偽造文書罪嫌起訴黎姓婦人。


嘉義地檢署表示,55歲越南籍黎姓婦人去年9月15日到地檢署指控65歲的丈夫李姓男子與39歲前妻林姓女子於去年7月生下1子,並登記在他們的戶口內,她要告丈夫與前妻通姦。


承辦檢察官古富祺表示,李姓男子與林姓女子在民國91年結婚,93年時,黎姓婦人的台灣女婿林姓男子以新台幣3萬元及支付岳母健保費代價,拜託李姓男子與岳母辦理假結婚,讓黎婦可以來台灣。


古富祺指出,黎姓婦人於93年7月間來台後,便搬至女婿家中居住,後來因女兒與女婿吵架,黎婦和女兒一起離家居住,且黎婦來台的第一晚就知道人頭丈夫的前妻還住在他家,其女兒也供稱,她的母親曾表示,不要與人頭丈夫、林姓女子3人住在一起,證明黎婦已知李姓男子還與前妻還住在一起。


黎姓婦人控告人頭丈夫、林姓女子妨害家庭罪嫌今天偵查終結,檢方認定黎婦有縱容及逾法定6個月告訴期間,且雙方是辦理假結婚,因此,李姓男子及林姓女子予以不起訴處分。


另外,針對辦理假結婚來台部分,因李姓男子犯罪後自首坦承犯行,無不良素行,檢方認以緩起訴為適當;黎姓婦人及其女婿林姓男子,則依偽造文書罪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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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俊忠/特稿


刑法性侵罪修改後,不再只有「男對女」才構成性侵,男對男、女對男、女對女均構成性侵,李男吸含小兒子生殖器的行為,同樣構成性侵罪,不能用好玩或開玩笑態度等閒視之!


民國88年4月修正的刑法第10條第5項增列「性交」定義,1、以性器進入他人的性器、肛門或口腔的行為;2、以性器以外的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性器、肛門的行為。


法界人士解釋,這是新刑法以「性交」取代舊刑法使用的「姦淫」一詞,並把口交、肛交與異物插入性器或肛門的行為,都列入性交範疇;且行為主、客體範圍,不以舊刑法時期的「男對女」為限,即女對男、男對男與女對女都算是性交。


因此,口交本身是把對方性器官含在自己口內,與用口侵入他人性器官沒有兩樣,縱然是對未滿14歲的兒童為之,也是口交行為,如此才能不分年齡的保障男、女彼此性自主權,國內男、女民眾都應有正確認知,以免誤蹈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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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對於通姦罪有何規定?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所謂通姦係指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意思和致之姦淫行為,又稱和姦,所以別於強姦(最高法院17年第 10月13日 決議)。本罪之特別要件有二:一則本罪主體須為現有配偶之人,二則須有與他人和姦之行為。又因本罪為即成犯(有配偶之人與他人為姦淫行為時即已成罪),故 以在通姦時有配偶為前提條件;至如於通姦後其婚姻關係因離婚或依法撤銷,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成立通姦罪一定要抓姦在床?


通姦罪是否一定要抓姦在床才能成立?這個問題就像問殺人罪是否一定要當場看到白刀子進,紅刀子出,有人死了才會成立?或是小偷當場被活逮才會成立竊盜罪一 樣,當然不是。因為前述情形都是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之現行犯(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2項),然而絕大部分犯罪往往都是在事後才被發覺,但我們 不能因此說它就不是犯罪,問題是如何去認定的問題。所以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這裡的證 據係指證據能力,也就是證據資格。要取得「證據能力」須經過嚴格的證明程序,包括法定證據方法(被告、證人、文書、鑑定、勘驗)和法定調查程序,刑事訴訟 法對此訂有詳細的規定。於具備證據能力後則有所謂證明力的問題,法律對此採自由心證原則,即關於如何評價證據之證據價值(證明力)的原則。至於有罪之判 決,必須證明至何等程序,最高法院曾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但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 明,必須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其為真實的程度,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始得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四4986號判例,87年台上1542 號判例)。所以通姦罪即使不是捉姦在床,但若從其他證據方法中,(例如目擊者看到通姦人進出賓館,鑑定犯罪人遺留物上之 DNA 等。)能達得到上述之有罪判決之確定程度者,仍可成立通姦罪。


 


與人通姦之配偶於離婚後,能否與相姦者結婚?


與人通姦之配偶於離婚後,能否與相姦者結婚,對此舊法曾謂:「因姦經判決離婚,或受刑之宣告者,不得與相姦者結婚。」(民法第986條),且依舊法第993條規定,違反者,前配偶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但舊法第986條和第993條於 民國87年6月17日 已被刪除,其理由是本條有道德制裁之意味,且無實益,淪為報復他人。且允許撤銷其婚姻,將使子女成為非婚生子女,徒增社會問題。是故,與人通姦之配偶於離 婚後,仍能與相姦者結婚。


 


夫與人通姦所生之小孩,能否繼承夫之遺產?


夫與人通姦所生之小孩,應非民法第1061條所定之「婚生子女」(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在未經其生父(即夫)認領前或未有經生父撫育之事實者(註),其與生父無法律上父與子女之關係,故不得繼承夫之遺產。
註:撫育係指負擔生活費用而言,法律將其視為認領(民法第1065條),而且撫育費用並非不得預付,生父若有預付子女出生後撫育費用之事實者,則自可認為認領。


 


妻與人通姦懷胎所生之小孩,能否繼承妻或夫之遺產?


妻與人通姦懷胎所生之小孩,雖為非婚生子女,但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民法第1065條)。此乃因為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以分娩之 事實即可確定,無須認領而當然發生法律上之母子關係。是故,妻與人通姦懷胎所生之小孩,亦能繼承妻之遺產。另依民法第1063條之規定,妻之受胎,係 在婚姻關係保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因此,倘若夫或妻未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則妻外遇懷胎所生子女,法律上則將 被認定仍為夫之小孩,而得繼承夫之遺產。


 


通姦所生之子女,應從何人之姓?


民法第1059條規定:「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約定其子女從父姓者,從其約定。」通姦所生之子女為非婚生子女,關於非婚生子女之從姓,可分別討論如下:


(一)未受認領、準正前:司法院33年院字第2773號解釋認為:非婚生子女在未經其生父認領前,與其生父既無父與子女之親屬關係,而其生母之關係,則依民法第1065條第二項之規定,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由民法第1059條本旨推之,自應解為從母姓。


(二)已經認領、準正而成為婚生子女者:非婚生子女經認領〈民法第1065條〉、準正〈民法第1064條〉者,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059條之規定,使其從父姓為宜,依此見解,子女若 尚未報出生戶口,即為生父認領時,可直接從父姓報出生戶口。反之,子女已從母姓報出生戶口,始由父認領時,子女當然改從父姓。惟若生母方面有「母無兄弟」 之情形者,仍得依生父及生母之約定使該子女仍保留母姓,此為解釋上當然之結果。


 


母親同時與多人交往,所生子女可否強制父親認領?


按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未經認領、扶養、準正,與該子女並無法律上親子關係,毋庸負擔扶養義務等,對於生母與子女而言頗不公平,故民法設有強制認領之規定(民法第1067條),但同法第1068條規定:「生母於受胎期間內,曾與他人通姦或為放蕩之生活者,不適用前條之規定。」此在學理上稱為「不貞抗辯」,旨在懲罰不道德之妻,以免子女之血統混亂,惟現今遺傳學研究已有重大突破,經過DNA鑑定即可確定父與子女有無血緣關係,故以此限制子女與生母請求生父認領,是否有保留必要,實值探究。


 


你是否因為未能追討贍養費而導致經濟困難和精神飽受困擾呢?


受款人應有的權利 : 如果贍養費支付人("支付人 )在沒有合理辯解下不支付贍養費,贍養費受款人("受款人)便可向法院提出申請,扣押支付人的入息,以支付拖欠的及將來的贍養費。 作為支付人的你,是否巳盡了責任?若無合理辯解而拒絕支付贍養費 ,你是否知道巳屬違法支付人應有的責任 : 支付人應遵照法庭的規定,準時和穩定支付贍養費。若未能支付,受款人向法庭提出申請扣押入息令,支付人便需遵照法庭的命令,提交有關入息旳資料和核實陳述書,以便法庭發出扣押令。


 



Q:徵信資料會外流嗎?


A:本公司既然接受了客戶的委任;進而,雙方訂定契約後是與客戶站在同一條船上的;況且,資料的調閱本身就帶了些許的風險色彩。更何況,公司是有一定的制度才會有契約的形成;並非那種一人,公司基於種種理由於情、於理、於法公司都沒有把資料外流的理由;相對的,公司還得保護客戶亦是保護公司自身;而且,誠信!保密!本來就是公司成立之初的主旨本位。




Q:我會被報復嗎?


A:公司既然接受了客戶的委任就有相對的義務和責任保護客戶的生命財產安全;不論是何人要加不利於客戶,本公司都會盡全力全面禁止所有不幸的發生。




Q:你們是合法的公司嗎?


A:我們是經過內政部審核條件才通過並核發執照的公司;所以,公司是具有營利事業登記證(商號)、經濟部公司執照(商號)、統一編號,所以接受委任,是有發票收據可以給客戶的,總公司亦在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七號七樓(捷運台北車站七號出口),隨時歡迎客戶至總公司參觀、指教,以表明我們絕對是合法正派的公司,並非一般不肖業者或所謂的一人公司。




Q:若辦案過程中觸法,我有罪嗎?


A:當公司業務經理人與客戶簽約的同時;通常會與客戶簽署一份刑民事責任歸屬附約;也就是說,案件處理過程中如有涉及刑民事法條觸犯的問題,則一切與客戶無關。債務追償的案子甚至可以做一份債務移轉契約的訂定。


 


Q:我沒有對方的資料要怎麼找人?


A:俗話說得好,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只要此人尚存活中;哪怕是只有一個電話號碼或名字,我們就有我們的能耐及專業分析,再透過特殊管道去追查出被查人所有正確的詳細居住資料。




 


Q:我的另一半有外遇,我想要挽回感情要怎麼處理?


A:首先委託人需知『冰凍三尺,並非一日之寒』所有的問題並非一夕造成,我們會先從外遇者的心態及與外遇對象的交往過程、狀況去研判;如何令外遇者與外遇對象的感情產生嫌隙,再教育客戶如何改變自身的個性及外遇者將夫妻雙方的感情提昇到以前初談戀愛的時空下;外遇者的心自然就會在合法的另一半身上。這樣的處理方向,才是治本非只治標而已;自然『外遇』這兩個字就不攻自破。




 


Q:我的另一半是外國籍,找的到嗎?


A:當然可以,只要你的另一半與你在台灣是有登記立案的合法夫妻就一定找得到或者是在國外結婚有登記立案的合法夫妻,亦同。




 


Q:如果我的案件你們無法處理,可以退費嗎?


A:假如案件是因為公司能力不足而導致無法處理,公司不但可以『全額退費』而且還會向客戶致上最深的歉意;但是,如果是因為客戶的因素或第三者其它不可抗拒的因造成案件無法順利如期完成,則公司會參考案子的成本支出;再斟酌退費的成數金額。


 


Q:如果債權人談妥償還協議,但事後不履行那怎麼辦?


A:第一、我們會由律師團發出正式的公文,再次嚴重強烈的告知提醒債務人不履行的嚴重問題。第二、我們會請處理人員慎重的再次與債務人協談償還的方式。基本上,當公司委派的談判高手與債務人已談妥如何清償債務;債務人是不會有違反談定協議內容的狀況發生。但債務人如果還是惡意違背;那我們也不排除行使刑民事的所有一切公權力。以保障債權人的優先權益。




 


Q:債務人已潛逃出國了你們要怎麼找?


A:首先,我們會以全國所有出入境的機構去了解;債務人潛逃到哪一個國家?再向台灣的法院提出訴求,向該國的情治單位請求支援;並告知該債務人惡劣潛逃之情事,並請該國的法治人員將該名債務人遣送回國;處理清償債務事宜。




 


Q:你們都怎麼跟?


A:跟蹤有單人、雙人、多人、徒步監視法及徒步與車輛併用監視法、車輛監視法;本公司會因案件需要評估因人、因時、因地制宜。並視現場狀況靈活運用器材拍攝存證。


 




Q: 我如何能確立貴公司會確實辦案?有無憑據?


A:基本上案件主要可分為流動跟監、定點勘察及動態觀察,不論是何種現場人員皆會以隨身攜帶的袖珍型攝影器材拍攝存證,而資料證據皆有時間、日期及現場門牌、路標可供委託人憑判。




 


Q:你們跟蹤是否會跟丟?會不會被發現?


A:本公司的現場調察人員是經過嚴格訓練,調教許久並需經由總公司考核和現場測試通過才能辦理正式案件,所以調查員首要主旨除了保密、確實外,還要記憶跟監對象的特徵以防止脫線。而現場人員也會以現場環境找出有利於自身的藏匿處避免曝光;目標移動時也會保持適當距離以免目標察覺。


 




Q:你們徵信的範圍有多寬?有無文件可供憑證?


A:一般個人徵信的範圍包括信用、財產、交友狀況及活動範圍及家庭、背景…。企業則有銀行往來、信用、現金流量、上下游廠商、公司資產、營業項目、股東名冊資本額…。所有調查結果,我們會以專業的書面報告,一般不動產、資產或可調閱的憑證我們皆會附加報告以供客戶評判。


 




Q: 我如何確保你們的徵信資料正確?


A:我們所調查的資料只要是在公家機構有登記或政府有案記錄我們也會教客戶如何去複查、調閱,以保障客戶益及維護本公司的信用及客戶對我們的信任。




Q: 我是別家徵信業者辦理失敗的案件,你們還有辦法辦理嗎?


A:我們如果遇到辦理不成的案件,會將案件交由公司的資深主管特立專案小組個別處理;但公司在正式承辦案件之前會先評估案子的困難度是否有能力破案,其評估的重點亦包含了先前客戶所委任公司在辦理過程所造成案子追加的問題及瓶頸再以資深主管的專業分析對症下藥將案子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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