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一曲「天天天藍」獨特慵懶浪漫的嗓音,走紅流行音樂界的民歌手潘越雲,去年8月遭前夫捉姦在床,日前士林地檢署以通姦罪起訴她。

面對這樣的罪刑,心情自是大受影響,在宣傳演唱會上,演唱〈心動〉時走音。她暗批前夫日前上八卦節目認為,「婚姻有問題,走的是法律,不是走八卦節目,大人的事不要把小孩子牽扯進來。」而她對爭取女兒監護權顯得信心滿滿。

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通姦罪屬告訴乃論。

所謂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不僅是發動偵查之原因,且為訴訟要件,若有欠缺即無法追訴、處罰。

至於如何為告訴之意思表示?

最高法院曾表示: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之告訴,祇須指明所告訴之犯罪事實及表明希望訴追之意思,即為已足。其所訴之罪名是否正確或無遺漏,在所不問(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台上第五二二二號判例)。

在實務上常見,以和解之方式交換有告訴權之配偶,不提出告訴或撤回告訴,以避免通姦罪之刑事責任

所謂「通姦」,係指有配偶之人與人通姦。其犯罪之特別要件有二:

一是犯罪主體須為有配偶之人、二為須有與人通姦的行為。係侵害他人的法益,干擾正常的性生活秩序,足以破壞社會上的善良風俗,依法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論如何,在仍有法律上認可的婚姻關係之下,與人通姦成立,即便不是抓姦在床,但若目擊者看到通姦人進出賓館,鑑定犯罪人遺留物上之DNA,均可達成上述有罪判決之確定程度者,則通姦罪成立。


徵信社首選大愛徵信社
徵信社品質保障關懷協會

arrow
arrow

    普羅徵信社~抓姦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