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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離婚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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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

他是一個慣於說謊的男人,很多事他可以為了不讓我生氣,總會用最美麗的謊言來粉飾太平,而自己並不是緊迫盯人的女生,在婚姻生活裡,真的部願意走入離婚的途徑.雖然我也懂得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哲學,也許是平淡婚姻缺乏刺激,也許是離婚的陰影一直存在著,也許是工作壓力使然,他開始喜歡涉足賭博場所,麻將.賓果.小鋼珠.職棒簽賭....,只要是有金錢賭注的遊戲,他都樂此不疲,於是越陷越深,最終導致無法收拾的局面,難道他就不怕我會決定與他離婚,娘家母親不忍我為了他積欠的債務搞的焦頭爛額,答應借一筆錢為我們紓困,交換條件就是他要和我簽字離婚,於是我們結束了八年多的婚姻關係,正式走入離婚這條路.


離婚後的生活,並沒有很大的改變,我依然每天正常的上下班,也不曾跟旁人說起我已經離婚這件事,經濟的壓力讓我晚上又找了一份兼職的工作,日子雖然過的辛苦,但卻踏實多了,至少不用擔心他又在外面惹了什麼麻煩...,想想真是悲哀,如果知道最後會走上離婚這條路,當初又何必強迫自己呢?

雖然離婚了,我還是每個週末回婆家去陪孩子,這是我離婚後生活中最大的精神支柱,至於感情世界,就隨緣吧!我實在害怕再結婚然後又離婚,因為此時的我還有太多的羈絆,無法放開心,去追尋屬於自己的幸福,但對於愛情還是會有一絲絲的想望,期待有天能碰到一顆溫暖的心及厚實的雙手,緊牽著我一起繼續這未完的人生旅程.我希望再來的婚姻是不會走上離婚的狀況,因為誰也不想離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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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 離婚





台灣目前平均不到一小時就有7.3對夫妻離婚,高居亞洲之冠!其中八成夫妻離婚的原因竟然是因為[外遇]![外遇]離婚實在是一項非常嚴重的問題,於是許多人紛紛向[徵信社]尋求婚前徵信外遇協助外遇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缺乏婚前徵信離婚徵信婚前徵信業務,讓您及早識清對方。外遇造成太多傷害,而婚前徵信,則可推測對方是否為外遇的高危險群。許多人因為伴侶外遇,而害怕感情徵信專業的婚前徵信外遇業務,幫助您逃離外遇的陰影。「離婚徵信社」深深了解許多人深陷痛楚,我們全力支持因為感情挽回問題所苦、因為各項問題所苦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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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40次不盡「性」 猛夫要離婚



陳姓男子向法官說,他性生活不圓滿,婚後一年行房才40次左右,要行房另一半就說欺負她,他認為與妻子緣分已盡,訴請離婚。台中高分院判決不准離,法官說人之所以異於動物,就在於人的結合需心靈、精神契合,進而發生親暱行為,不能以行房次數來衡量,所請不准。


判決書指出,台中市一名陳姓男子,2006年2月間娶了一名中國籍新娘,婚後陳某認為妻子不太願意與他行房,一年約40次左右,每次要求行房,妻子就說是要欺負她,無法滿足他的需求,他不願與這個妻子有牽扯,雙方緣已盡,婚姻已無回復希望,願意無條件離婚


妻稱月事來才拒絕


陳妻指出,婚後18個月並沒有不願與先生行房,都是月經來潮才拒絕,而婆婆去世後,先生在外一直說都是她不願行房,她才想離家找工作自謀生活,而每月還有回家2天以上,雙方也曾行房,她已有離婚紀錄,不願意再離婚


台中高分院法官指出,婚姻是兩性基於誠摯相愛,在心理上、生理上之結合,以組織家庭、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性生活只是一部份而非全部,且一年有40次還嫌少。


且陳妻也說每次拒絕都是月經來潮,陳某也說此事後雙方還有行房,以性生活不協調要訴請離婚,實在難以苟同。


法官審酌陳妻是中國籍,雙方結合已缺乏感情基礎在先,而來到台灣新環境,也需有段時間融入及適應,陳某應以營造雙方感情基礎為重,建立長期親密關係,應該還有其他方法可以拉近兩人隔閡,陳某只以性生活不圓滿為離婚理由,顯然不足,判決不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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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離婚 男人比女人更苦


婚姻也許不是永遠都讓人感到幸福快樂,但離婚絕對會讓人意志消沈。一項最新的研究結果顯示,不論是分居或離婚都會讓人心灰意冷,離婚對男人的打擊猶甚。


根據加拿大統計署的資料顯示,二十歲到六十四歲分居或離婚男人的痛苦指數,比那些仍保有婚姻關係者大六倍左右。


至於離婚女性在苦海沈淪的辛酸,也比仍有婚約在身的其他女性多三點五倍。


報告中分析,男性與配偶離婚時的痛苦感受大於女性。


這份長達十年的研究結果指出,不論男性或女性在離婚或同居關係結束的頭兩年日子最難熬。一段婚姻關係結束,將帶來其他生活上的巨大改變。特別是對離婚女人而言,可能隨即陷入財務困境,同時社會支持也會減弱。


對男人而言,喪失孩子的監護權,或是親權責任的改變,都是離婚後最大的壓力。但統計署認為,這些因素並不足以解釋離婚男人會比較焦慮的原因。


不論如何,這些離婚的痛苦都會隨時間過去。統計署表示,大部分人沈溺在離婚後的痛苦深淵都不會超過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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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我們可以不離婚嗎?Cheers 2008/10/21



還記得進入婚姻時,刻骨銘心的承諾嗎?當婚姻生病時,真的一定是對方錯嗎?在離婚簽字前,其實你們還可以再多想一想......
當太陽升起,台灣每天就有160對枕邊人,睜開眼的第一件事,是簽字離婚。
雖說台灣離婚率高居亞洲第一已非新聞,但走入婚姻的新人, 愈來愈禁不起時間的考驗,亦是不爭的事實。


以內政部統計處最新的婚姻概況分析,結婚不到5年即分道揚鑣,已超過3成的比例,高居所有結婚年數的離婚之冠,似乎「五年之癢」已取代「七年之癢」。
年輕人不耐現實的磨合,急於從婚姻中脫身,老夫老妻也不保證白頭偕老。數據顯示,攜手超過30年卻黯然分開,在過去10年間,增加1成多,幅度超越其他結婚年數,「熟年離婚潮」


已然成形。
儘管前面兩大趨勢原因不盡相同,但兩性作家袁瓊瓊認為,對於離婚,不必看得太過嚴肅, 因為婚姻跟人一樣,都無法固定恆久的存在,有開始, 就必然有結束, 不用拿「永浴愛河」作為唯一標準。
她分析,婚姻裡存在著兩樣東西,一是「關係」,另一則是「愛」。兩個人最初是因為愛,才願意成立的一種關係。
所以,關係是形式,愛才是核心,但到了後來,大家拚命在維護這個關係,強調彼此該盡哪些責任與義務,卻忘了當初結合的初衷。
如果簡單的擁抱也沒有......
育有一女一子,離婚已屆兩年的博遠公關總經理梁濬哲,回想15年婚姻關係的結束,即是拘泥在關係,而忽略了愛。


他指出,自己在廣告、公關領域,每天挑戰不斷,情緒起伏大,回家後總希望能與老婆分享心得,沒想到從事服裝設計的另一半,卻老是提不起勁。「因為她認為自己工作已經夠累了,把家管好了就好,你在工作上的情緒,我沒有興趣聽!」
對於子女的管教態度,亦是衝突的導火線,光是當年還在念小學三年級的女兒洗頭該爸爸幫忙,還是讓她自己洗,或是早上該替孩子做早餐,或給他們錢自己買就好,就常意見不合,鬧得不可開交。
表面上,爭執的開端是夫妻倆溝通不良,但梁濬哲內心裡清楚:「我知道自己有時會像個男孩,但我的這些舉動,無非渴求妳多給我一點愛!」



然而,這些話梁濬哲始終都沒有說出口, 另一半除了逃避,也從未認真察覺,直到兩人的愛像電池耗盡了,要不走上離婚一途也難。
「婚姻的問題,常常就像病毒一樣,身體裡是有個警報器的,只要及早發現治療,就不會弄到玉石俱焚,一發不可收拾,」可言心理諮商所諮商心理師王瑞琪強調。
若可以聊的事情愈來愈少,彼此動不動就挑剔找碴,或當你發現如何取悅另一半,他都保持很大的距離,這就是很大的警訊。
另外,性生活也是一個指標。王瑞琪認為,雖然頻率多寡,無法百分百印證感情的好壞,但完全沒有性生活,就非忙碌一語可以帶過。「感情好的話,簡單的擁抱,就是一種愛的表徵,當連這樣的基本動作都擠不出時間,顯然對另一半的重視,已經大打折扣。」
即使有一方強調自己因壓力導致性冷感,你也可觀察他究竟是積極的找專家諮詢協助,還是從此拒你於千里,因為這些表象,都只是冰山一角。
很多夫妻發現兩人婚姻關係產生了裂痕,第一個念頭就是出國旅行, 希望重拾新婚時的甜蜜,梁濬哲也是其中之一。
他與妻子兩人幾番旅行下來,回來後雖有好轉,但效果都不持久。


「旅行雖然緩和了緊張關係,但長年的心結,我們還是不願面對,不久又開始爭執不斷,最後,大家決定冷漠相對,以降低在孩子面前爭吵的機會,」梁濬哲無奈地說。
王瑞琪分析,若把出國旅遊當作拯救婚姻的手段,必須開誠布公,替長久問題立下一個好的溝通開端,回國後,持續導向善的方向,彌平過去的嫌隙。


最怕的是,有些夫妻以為一次的旅行就能解決過去幾年累積的不滿,卻被旅行中層出不窮的狀況,凸顯溝通不良的老問題,爆發更大的衝突,提早來到婚姻的臨界點。
另外,有些夫妻會再生個小孩,當作婚姻的承諾,只為了證明彼此的愛意仍在,王瑞琪認為此舉期期不可。她強調,拿一個小生命,當作彼此的婚姻賭注,一旦關係又生波瀾,孩子將生長在動盪不安中,未來甚至成為彼此對抗的籌碼,徒增成長的傷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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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不可以有勇無謀---康健雜誌


很多人以為迅速離婚就可以終結噩夢,卻不知開啟了另一個災難。


如何避免「離婚後遺症」?「這個週末沒空!」、「小孩回阿嬤家了!」陳先生離婚時,說好孩子的監護權歸太太,他可以隨時探視。誰知道,前妻離婚後總是以各種理由推託,不讓他順利看到孩子。他想去學校門口等孩子,又擔心孩子不願同學知道父母離婚了……


吳太太發現老公外遇偷腥,一怒之下火速離婚。才離婚沒多久,她就聽說前夫買了棟豪宅跟新歡共築愛巢。「跟他結婚20年,憑什麼我什麼都沒分到?我要討回公道!」吳太太氣呼呼地想。


當年先生創業,劉小姐當了掛名的公司負責人,先生向銀行貸款,她也理所當然當了保證人。沒想到離婚好幾年了,有一天突然收到稅捐單位寄來的欠稅通知,銀行也說她前夫還不出貸款,她身為保證人,要負責還清貸款。這下可麻煩了。


很多人以為離婚可以終結噩夢,但它可能是另一個災難的開始。


律師尤美女說,很多夫妻不知離婚協議該寫哪些內容,草草簽字離婚,後來才發現自己人財兩失,或者還有很多事沒有釐清,離婚後兩、三年還在告來告去,「上訴到最高法院都大有人在。」


要避免種種麻煩的「離婚後遺症」,不可不知「離婚步驟」:


首部曲:深思熟慮,結婚是人生大事,離婚也是。


婦女新知基金會志工督導方麗群時常接到民眾來電諮詢離婚問題,態度不是傷心就是氣憤,但是除非是家庭暴力,方麗群總是勸他們不要在激動之下做任何決定,「與其將來後悔或麻煩不斷,不如現在冷靜思索再決定,為自己爭取更好的籌碼。」


「先問自己『我到底要什麼?』」律師尤美女說,法律並不能解決感情的問題,一定要自己想清楚,婚姻是不是無法挽回了?這個人還值得你愛嗎?如果不值得,還留戀什麼?如果值得,為什麼不去爭取?


想清楚、有了決定,才有策略。尤美女說,如果決定不離,那麼夫妻雙方就需好好檢視婚姻出了什麼問題,想辦法解決,或者請教婚姻諮商專家;如果決定要離婚,或者婚姻已無法挽回,暫時不要讓配偶知道自己有離婚念頭,先評估:


1.雙方的財務狀況,自己能不能在資產方面獲得更大保障?


2.自己是否符合判決離婚十大要件中的任一項,目前掌握多少有利證據?如果沒有證據,就要開始蒐證。如果是家庭主婦,就得尋找離婚後的經濟來源、生活重心,「很多事要思考、安排,不冷靜怎麼行?」。


談離婚協議




離婚有兩種方式:協議離婚及判決離婚。當雙方都有離婚意願,而且對離婚條件達成共識,就可以辦理協議離婚。


法律並沒有規定離婚協議一定要寫哪些內容。婦女新知基金會法案部主任黃嘉韻說,文具行買到的離婚協議制式範本通常太簡略、別人的離婚協議內容也未必符合自己的需要,可以拿來參考,但不建議直接套用,還是要考慮本身的條件(如有無子女、經濟條件等)來寫。


「凡是你們在乎的、可能引起爭議的事,都要談清楚,寫在離婚協議上,」律師尤美女說。協議內容建議包括:


1.子女監護權

離婚是夫妻關係的結束,但親子關係仍然存在,未成年(未滿20歲)子女的生活照顧、財產及身份上的代理權及同意權(如銀行開戶、遷戶口),都需由有監護權的父母行使。


子女監護權可以協議由父母其中一方取得,也可以父母共同監護。但婦女新知基金會志工督導方麗群建議最好不要共同監護,因為如果離婚後一方到外地工作,或根本不負責任,但各種學校文件、銀行資料都需要雙方簽名才有效,會非常麻煩。


子女監護權往往是夫妻討論離婚時僵持不下的主因,尤美女指出。


她建議雙方還是先協議離婚,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後,雙方再請法院酌定子女監護權及探視權,但風險是法院未必把監護權判給自己;雙方必須提出自己較適合擔任監護人的證據,並由社工訪視,再由法院依「子女的最佳利益」決定監護權歸屬。


方麗群說,不管夫妻關係最後走到什麼境地,孩子都是無辜的,要多想「怎樣做對孩子最好」,「不要把子女當成報復對方的籌碼,或者刺探對方離婚後生活的工具,這樣對孩子是很不健全的成長環境,」她提醒。


她也建議,如果對方條件的確比自己好,監護權不妨讓給對方,還是可以藉探視維繫感情,「把自己離婚後的生活打理好,也很重要。」


2.子女探視權

沒有監護權的一方有探視子女的權利。離婚協議上最好寫明探視時間(例如每月第一、三個週六的上午九點到翌日晚上八點)、地點及接送方式、寒暑假能否出國、可否有他人陪同等。


尤美女建議最好不要寫「隨時可以探視」。「隨時探視等於不能探視,」她說,常看到一方想要「隨時」去探望子女,結果被百般阻撓、刁難,甚至不開門也不接電話;也有人想藉隨時探視子女,窺探對方離婚後的生活,「不如先寫清楚探視細節,讓對方無法推託或藉機打擾。」


3.子女扶養費

不論哪一方得到監護權,父母雙方都仍然有義務扶養未成年子女、支付扶養費。


扶養費可以依雙方收入多少來協議,另外也要談清楚交付時間、有無寬限期、交付方式(匯入戶頭比當面交付好,因為可留下匯款紀錄)等。


常見的狀況是,離婚後一方不按時支付子女扶養費。這時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勝訴後再拿判決到法院民事強制執行處,請求法院執行對方名下的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或薪資債權等。


要預防這種麻煩,如果對方財力夠,可以請對方離婚時一次付清扶養費。


尤美女則建議可在離婚協議上約定「若有一期未付,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如果將來一方沒有按時支付,另一方可以一次請求未支付的總金額。


例如,陳氏夫婦約定陳先生離婚後每月要付扶養費一萬元,但後來他常藉故拖延;陳家小孩現在13歲,距20歲成年還有84個月,陳太太可以要求陳先生一次付清10,000元×84個月=840,000元,若對方仍不付,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也可以將離婚協議的這部份辦理公證,約定可逕受強制執行,即可不需經過訴訟。


不過,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尤美女說,有些人離婚後存心不想撫養子女,於是採取「焦土政策」:辭去工作、轉移名下財產,讓法院無法強制執行。「遇到這種人,另一方只能自立自強了,」她說。


4.財產台灣多數夫妻都沒有約定財產制度,因此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夫妻各自名下的財產各自擁有,可以自由處置,債務也各自負擔。


離婚時,夫妻可以自行協議如何分配財產,例如有外遇的一方為了表達歉意,想給對方較多財產,只要雙方達成共識就可以,法律不會介入。


但如果雙方對財產分配無法達成協議,就要向法院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尤美女說,很多人誤以為離婚時自己一定能分到對方一半的財產,其實正確地說,應該是「婚後財產少的一方,可以要求財產多的一方給付差額的一半」,以保障經濟弱勢的一方,稱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必須在離婚後5年內、知道對方有剩餘財產的兩年內提出請求,超過期限就不能請求了。


例如陳氏夫婦離婚時,陳先生全部的財產扣掉婚前財產、債務、贈與、繼承、慰撫金,最後剩100萬,而陳太太剩50萬,則陳太太可向先生要求25萬([100-50]÷2=25)。如果陳先生的財產計算出來是負債50萬,而太太有50萬,那麼陳太太不必負擔丈夫的債務,陳先生的財產以零計算,只能向太太要求25萬([50-0]÷2=25)。


如果陳氏夫婦婚後一起努力買了兩棟房子,雖然都登記在先生名下,但離婚時陳太太仍可以要求分配財產。


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可能遇到的問題是:對方有沒有財產?財產在哪裡?


尤美女說,如果一方刻意將資產轉移到海外,那麼即使法院去調稅捐資料也查不到(因海外資產若不申報,就不易查到),因此只能就查得到的部份請求分配,有可能財產少的那一方反而要支付多的一方。


不論是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子女扶養費、贍養費,為避免對方脫產,將來就算勝訴,對方也沒有財產可以執行,可以在起訴前或訴訟中,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但聲請人必須負擔擔保金(不超過請求金額的十分之一)。


配偶如果已將資產轉到他人(如外遇對象)名下,這時一方可主張對方惡意處分婚後財產,要求追加計算離婚前五年的財產,這就屬於法庭上的攻防了。


尤美女說,有些太太或先生很會賺錢,抱怨另一半扯後腿,無助家庭經濟,離婚時卻要分他財產,很不公平。她建議,一方如能證明另一方無助家庭經濟,可請求法官酌減或不分財產,如無法證明,原則上離婚前五年內的財產,對方都可以要求分配剩餘財產。


如果雙方協議一定數額離婚,擔心日後他方又至法院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尤美女建議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上註明「夫妻雙方均不再依民法第1030-1條請求剩餘財產之分配」。


5.保證人等責任


如果是配偶銀行貸款的連帶保證人,離婚前務必要求配偶換保人;如果擔任配偶公司的負責人或股東,也要盡快解除職務,否則以後可能衍生難以預料的法律責任。


6.住所

離婚後誰搬出去,誰留在原住所?


7.家中物品分配

尤美女曾有一對當事人為了電鍋該歸誰而吵得不可開交;所以家中大小物品如何分配,也要說清楚寫明白。


8.其他一切雙方認為重要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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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討贍養費 有無時效?自由時報


其鈴13年前離婚,當時離婚協議書寫明前夫必須在每個月5號以前給她一萬元的贍養費,但是前夫付了半年後就不再支付,不管其鈴怎麼跟前夫要贍養費,前夫就是不給。


其鈴不知道過這麼久的時間,還可以透過法律途徑跟前夫要這些錢嗎?再者有沒有超過時效的問題呢?


詳解:


離婚協議書性質上也是一種「契約」,一旦成立就必須按照約定的條件履行。其鈴的前夫既然已經在離婚當時同意每月支付一萬元贍養費,事後卻反悔不履行約定,那麼其鈴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前夫「履行契約」,而離婚協議書就是最直接的證據。


依照民法第126條之規定,贍養費的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這就是「消滅時效」的規定。以其鈴的例子而言,92年8月5日的贍養費請求權將在97年8月5日滿5年時效而消滅,換句話,倘若其鈴是在97年8月13日起訴,那麼92年8月13日以前的贍養費就已經滿5年而符合消滅時效。


但這並不表示其鈴對於超過5年以上的贍養費不能提出訴訟請求,只不過前夫可以提出「時效抗辯」而已。換句話說,如果前夫在法院沒有提出「消滅時效」的抗辯,那麼,即使是已經超過5年以上的贍養費,其鈴還是可以獲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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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之後 麻煩事真不少


很多人以為迅速離婚就可以終結噩夢,卻不知開啟了另一個災難。

如何避免「離婚後遺症」?


這個週末沒空!」、「小孩回阿嬤家了!」陳先生離婚時,說好孩子的監護權歸太太,他可以隨時探視。誰知道,前妻離婚後總是以各種理由推託,不讓他順利看到孩子。他想去學校門口等孩子,又擔心孩子不願同學知道父母離婚了……。



吳太太發現老公偷腥,一怒之下火速離婚。才離婚沒多久,她就聽說前夫買了棟豪宅跟第三者共築愛巢。「跟他結婚20年,憑什麼我什麼都沒分到?我要討回公道!」吳太太氣呼呼地想。



當年先生創業,劉小姐當了掛名的公司負責人,先生向銀行貸款,她也理所當然地當了保證人。沒想到離婚好幾年了,有一天突然收到稅捐單位寄來的欠稅通知,銀行也說她前夫還不出貸款,她身為保證人,要負責還清貸款。這下可麻煩了。



很多人以為離婚可以終結噩夢,但它可能是另一個災難的開始。

律師尤美女說,很多夫妻不知離婚協議該寫哪些內容,草草簽字離婚,後來才發現自己人財兩失,或者還有很多事沒有釐清,離婚後兩、三年還在告來告去,「上訴到最高法院都大有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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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離婚 仍有探視子女權利


去年年底我生了三胞胎,小孩出生三個月,我和老公因為種種原因失和,後來老公就威脅我如不簽字離婚就要告我。我為了保留一個小孩在身邊,選擇無條件離婚,只帶走了老二。


在簽字離婚時,老公的大姊答應我,只要我簽字,就算沒有帶走老大跟老三,也可以常常回來探視。可是離婚後三個月,我只看了兩次小孩就被列為拒絕往來戶,我很後悔當初沒有錄音留下大姊的保證,有沒有任何合法的辦法,讓我探視他們呢?


答:


依讀者描述,可知當初你們離婚時,並未對孩子的監護與交往有詳細明確的安排,讀者僅與前夫於離婚時約定,由前夫擔任老大及老三權利義務的行使與負擔(以往稱為監護),並同意讀者日後可以回來探視;但事與願違,讀者最後無法維持自己對於子女會面交往的權利。


監護可聲請法院裁定


但是不論兩造協議離婚時,前夫是否有脅迫情形而影響讀者意思決定的自由,讀者仍有主張見面交往的權利。依《民法》第一○五五條第五項前段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的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方式與期間。


因此,可以具狀向法院聲請,請求法院就自己與老大及老三會面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期間等細節做判斷,法院會依據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譬如父母子女間的感情狀況、子女的意願、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等,甚至參考社工人員的意見,作出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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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何時出現縫隙?



事實是,當夫妻之間已經越來越少話題,也越來越少交流時,婚姻可說是已經出現了縫隙,因為這樣的關係沒有情感上的支持與滋潤,無法滿足一個人的心理與心靈需求。長期下去,感情生活必定變得索然無味;外遇,在這個時候,就會好像細菌般乘虛而入。



值得一提的是,有不少男人在婚姻生活得不到滿足時,並沒有積極的去面對和改善狀況,而是選擇了壓抑與逃避,這可能表現在沉默、埋頭工作、遲歸,或交際應酬上。這些對待方式,對婚姻關係不但沒有幫助,反而會加深夫妻之間的矛盾與鴻溝。外遇,在這個時候,極可能悄悄盯上這樁婚姻。




外遇最傷害女人



很多人在外遇事件裡被傷得很重,有些甚至一蹶不振,很多時候是因為個人的條件與資源過於單薄,而且在觀念上認定 “ 有怎麼樣的付出,就必須有怎麼樣的回報 ” ,她們對婚姻與家庭百分之百付出,而忽略了自己的需求與成長,一旦發現丈夫原來同時擁有另一個女人時,便天旋地轉,痛不欲生。




要減低外遇機率,夫妻雙方必須要有覺察力 ── 我們在這個關係裡快樂嗎?自在嗎?我們可以互相直接溝通以及傾吐心聲嗎?我被他瞭解嗎?有被關愛與接納嗎?他滿意我嗎?




更重要的事,一旦覺察到婚姻關係已經逐漸失去了情趣與活力,就應該設法向對方表白自己的感覺,並且聆聽對方的看法。



每樁婚姻都有高、低潮時刻,這是必然的現象。關鍵在於,要懂得及時覺察到關係的變化,並且學習勇敢的去面對以及化解問題。



強化婚姻關係,是避免外遇的最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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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離婚

當雙方無法對離婚條件達成共識,或一方根本不肯離婚,就要上法院訴請離婚了。


民法規定可以裁判離婚的要件如下:


1.重婚


2.與人通姦


3.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4.夫妻之一方虐待他方直系尊親屬,或受他方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共同生活


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對方


7.有不治之惡疾


8.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


只要符合其中一項,就可以請求法院判決離婚。現在日漸增多的離婚理由是「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但是否成立,需由法院判斷,而且必須是自己不是過錯較多的一方。


例如,王先生打太太、趙太太外遇,造成婚姻失和,王先生、趙太太都是明顯造成婚姻破裂的主要可歸責者,所以他們都不能請求判決離婚,他們的配偶才可以。如果夫妻兩人都有責任,法院會衡量責任程度,責任較輕的一方才能請求離婚。


讓證據說話

刑案鑑識專家李昌鈺常說「證據會說話」,法律界也有「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的名言。要打贏離婚官司,證據愈充足,勝算愈大。


例如,因家庭暴力而以「不堪同居虐待」訴請離婚,可以蒐集的證據包括:驗傷單、照片、可以證明對方施虐的錄音帶、被撕毀的衣物、悔過書、人證(子女、親友)等;如果是精神虐待(如語言暴力、限制行動等),可蒐集錄音帶、請親友及鄰居作證。


「雖然證據強弱由法官決定,但累積多一點證據,就有一定份量,」


近年常見夫妻因外遇而引起語言或肢體暴力,但要用「配偶通姦」訴請離婚通常勝算較小,因為證據(證明對方與外遇對象發生性行為)不易取得,因此可以搭配「其他重大事由」(例如兩人個性不合、時常爭吵、離家出走,證明婚姻已難以維持)訴請離婚。


「協議離婚」比「請求判決離婚」好,婦女新知基金會志工督導方麗群建議,有意訴請離婚的人可先去法院家事法庭旁聽、做筆記,看看離婚官司的場面,法官會問什麼問題、要哪些證據、雙方如何為自己辯解,先有所準備,將來上法庭才不會怯場。


不過,她建議還是先考慮協議離婚,不得已時才請求判決離婚。


「把『情』放在第一位,不要一開始就用『法』箝制對方,」她說,尤其是當對方有過失時,通常心懷愧疚,願意答應對配偶較有利的條件,可是如果配偶一開始就撂下一句「法院見」,只會激怒對方也撕破臉;更何況,請求法院判決離婚不一定勝訴,法院的判決也未必比當初協議的條件更好。

方麗群也看過很多父母打離婚官司要孩子出庭作證的案例,「讓孩子看到父母反目成仇、惡言相向,對他們的傷害非常大,」她說,站在保護子女的立場,夫妻也該先考慮協議離婚,「都是成年人了,應該坐下來談,好聚好散。」


發現配偶外遇冷靜為上策

「外遇實在太普遍了,」尤美女律師感慨地說。發現配偶外遇,一哭二鬧三上吊都是下策,不馬上戳破、冷靜思考如何維護自己和子女的權益,才是上策。


尤美女舉例,曾有一對鄰里稱頌的模範夫妻,結婚多年後太太竟發現先生早有外遇,私生子都十多歲了。儘管這是很大的打擊,但這位太太完全不動聲色,也不質問對方,默默思考如何保障子女權益。


她以規劃財產為理由,要先生把財產慢慢轉移到孩子名下,先生都答應了,等一切安排妥當,她才開始考慮離婚。


「外遇的人通常會對配偶有罪惡感、虧欠感,如果好言好語跟他談,要什麼他都會答應,」尤美女說,但是很多人一發現對方外遇,往往先採取激烈手段:吵架、哭鬧、打架、威脅告對方,甚至散播辱罵對方的電子郵件、登門打第三者等等,「還沒告成對方通姦,就先被告誹謗、傷害。」而且如果馬上戳破外遇,對方極可能惱羞成怒,開始轉移財產到國外或給第三者,最後配偶還得請法院追討。


「面臨危機,一定要鬥智不鬥氣,有勇無謀只會壞事,」尤美女說。


理直氣「和」談離婚

婦女新知基金會志工督導方麗群說,現代女性教育程度和女性意識都比以前高,但是談離婚條件時,很多女性因此太強勢、咄咄逼人,讓先生覺得有損顏面,太太想要的東西都不給。


「理直氣『和』才能讓對方保有面子,你贏了裡子,」她說。例如談孩子的監護權時,與其說:「你這爛人,搞外遇又會打人,根本不配當爸爸!」不如說:「你比較忙,沒有時間照顧小孩,我願意分擔多一點責任。」


方麗群說,就像去跟老闆談加薪,就算自己能力好,也不能態度高傲,老闆才可能答應你的要求。「跟配偶同床共枕多年,你應該了解他的個性,知道對他用什麼方法最有效。」


她也建議女性,不要在離婚沒有完全確定前,就把這件事「廣播」出去,搞得人盡皆知,讓先生覺得顏面盡失,談好的條件可能又要起波折。


發現配偶外遇,要找徵信社蒐證嗎?

「外遇捉姦,感情挽回」,徵信社的廣告讓懷疑配偶外遇的人心動。


不過,隨著刑事訴訟制度修改,偷拍偷錄取得的照片、錄音帶、錄影帶,即使可以證明對方通姦,但到了法庭,法官可能還是會認為它沒有證據力,因為窺視竊聽別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侵犯了他人隱私權。因此找徵信社前要慎選。


什麼情況下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沒有過失的一方因為判決離婚而受到損害,可以向有過失的一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通常要到的機率比贍養費高,但金額不會太多,約20~50萬左右。


離婚時女方一定要得到贍養費嗎?

好萊塢女星離婚時往往得到鉅額贍養費,讓很多人誤以為離婚時女方可以向男方「獅子大開口」。


事實上,請求贍養費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1.判決離婚


2.請求人離婚後生活陷於困難


3.請求人對離婚沒有過失。例如請求人自己外遇、家暴而造成離婚,就不能向配偶請求贍養費。


因此,贍養費不一定是男方給女方;請求人若有工作及穩定收入,離婚後生活無虞,法官未必會判給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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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笑的離婚----康健雜誌


離婚是夢的破碎、理想的毀滅。


當婚姻走到離婚這一步,該挽回還是離開?


離婚後,又怎麼再開始一個人的人生?


我還記得,那時我們住在汐止公寓五樓,結婚前幾年,我們一直很甜蜜,都是他背著我上五樓;他從來沒有自己吹過頭髮,都是我幫他吹的,早晨連牙膏我都幫他擠好。


他開始外遇後,常常不回家,晚上我就到頂樓等,望著遠遠每一部進社區的車子,夜愈來愈黑,我知道他不會回來了,我就拿起米酒一直灌,直到酩酊大醉地睡去,隔天我裝著若無其事地照常上班,不敢讓同事知道我的狀況,我瘦到只剩42公斤,裙子即使加了一個拳頭還是太鬆。這樣的日子我過了兩年多,直到他同意離婚。


說著20年前的往事,女主角楊敏秀,神情自若,彷彿說的是小說書上的情節。穿著白色無袖上衣,外面罩著白色西裝外套,提著公事包,楊敏秀現在是保德信人壽業績亮麗的執行壽險顧問之一。離婚後,她搬了家,換了工作,全心全意開創自己的人生。


台灣的離婚率每年攀升,從1998年的2.0對(每千人口)到2003年的2.9對,是全球第五名。每一個人離婚的故事,也許不盡相同,卻一樣地痛楚。「離婚的痛,像是截肢般撕裂,血肉糢糊的痛,」也離過婚的實踐家庭與兒童發展研究所所長謝文宜指出。離婚一定是痛苦的,不論是想要離開的人,或是被迫離開的人。


「離婚是一個夢的破碎,一個理想的毀滅,更何況失落的不只是夢、對方或自己,還有共同回憶和朋友要割捨,」謝文宜說。


不過,「離婚也是最好的發明,」作家陳若曦說。她和先生的浪漫與革命情感,在結婚35年後畫下句點,「理想不同,沒有必要硬把兩個人死綁在一起,要給彼此自由。」


理性思考離婚的理由與決定

做離婚選擇時,面對是岔路,離婚或不離,兩條路都不會好走,你永遠不知道哪一條路是比較容易。


「知道自己到底要什麼很重要,」馬偕醫院協談中心社工師孫禎說。結婚或單身都有利有弊,必須要想清楚,友緣基金會執行長廖清碧提醒。


在報社擔任記者的林素如,結婚當天,就因為婆婆覺得不受尊敬,因而和婆婆大吵了一架,當場就說要離婚。往後的日子,即使沒有和公婆住在一起,婆婆對媳婦要求,讓工作忙碌的她無法消受,和婆婆的衝突,不停浮出檯面。結婚兩年多,她總是在哭泣與吵鬧中過日子,她問自己:「這是我要過的日子嗎?」終於和先生分居幾個月後離婚了。


離婚後第二天,清晨醒來睜開眼睛,見到陽光從窗戶灑進來,林素如笑了出來,「這就是我要的一個人的生活,」過去的心理壓力完全消失,她靜下心來寫稿,重新開始過生活。有著甜甜的笑,林素如堅信,「人生並不會因婚姻而變得更圓滿與完美,而是我能不能去追求自己的理想與夢。」


留美博士,專長神經生理學,曾是大學教授的齊淑英感嘆,在婚姻中很難有自我。


齊淑英和第二任先生結婚後四年多回台灣任教。先生在矽谷高科技業工作,經常隔洋電話訴苦在社交場合沒有另一半一起出席的不便,讓她覺得壓力很大,好像虧欠他。她想了想,要這個婚姻,就會沒有自己,沒辦法實現後半輩子的理想。她先生常說,「我有吃的,你就有吃的。」齊淑英心想,「沒有你,我也有吃的啊。」她不想當任何人的附屬品,決定後半輩子要為自己而活,「離了婚,啊,海闊天空,」她開懷地大叫了一聲。


有沒有努力過?

決定離婚,首先要思考的是,自己是不是在婚姻裡努力過?楊敏秀回憶起她的婚姻,唯一感到遺憾的是,沒有努力去為婚姻解套,「先生大半時間不回來,一見面我就跟他說,我們離婚吧,等於是把他往外推。」


結婚兩年多後離婚的林素如雖不後悔,但是遺憾過程沒有好好處理,回憶自己的婚姻,是一連串的爭執與淚水,「在過程中,自己也許太過任性與賭氣了些。」


謝文宜認為,大多數人往往太早放棄。要問問自己,「美好的仗是否已經打過?」然後所做的離婚決定,也許比較不會有遺憾。除非有家暴危及生命,否則應該給彼此機會。晚晴基金會認為,在婚姻裡要用心經營,把它當做修學分一樣,要努力過關。如果還是被當掉,至少盡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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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中,你快樂嗎?


若說致命的身體疾病,有救治的「黃金時間」,那麼,婚姻的病痛,是不是也有同樣的黃金搶救時刻?


旅行、生小孩不是解藥 「每個人的狀況不一樣,但當你覺得不快樂,或你的配偶不快樂時,就是『就醫』的黃金時間!」王瑞琪強調。


她指出,無論是自我檢視或找專業諮商人員,首先,你必須先誠實的面對自己。


若你是個需要有人關愛的小男人,不妨坦然面對,挖掘出真正的心理需求,尋求改善之道;若妳是個喜歡大權在握的女人,便要找到背後動機,看是否另尋安全感來源,而不是不斷找盟友,指責妳的另一半。


其次, 若對婚姻還有所期盼, 兩個人就應該一起面對婚姻問題,最好的方式是找專業的婚姻諮商人員,而非長輩或親友,因為再怎麼聰明的人,都難以跳脫自己的立場,常會有誤導的可能。


提醒諮商過程中,不要一直寄望對方先改,自己就會改,更不要吝於給對方鼓勵, 或帶著敵意不做任何努力,「只要願意一起面對婚姻,通常要想挽回婚姻就會有希望。」


最後是「重建」,所謂重建不是要回到新婚的熱戀,而是重新找尋一個婚姻平衡點。此時,「治療」過的婚姻,已非原有的感情和狀態,袁瓊瓊認為,凡是破碎過的婚姻,不管關係是否存續,其實都已經是全新的關係,掛著老關係的殼子而已。


所以,剛開始適應難免痛苦,但仍要努力改變心態,不妨「感恩現在可以有既熟悉又新鮮的對象,並試著用新的方式與另一半重新開始,」袁瓊瓊說。


離婚,可以是必要選擇


婚姻到了最後,旁人多半是「勸合不勸離」,但什麼樣的情況,是離婚比不離好呢?東海大學社會工作學系教授彭懷真指出,很多人會把「外遇」當作離婚的首要條件。


事實上,分析男性外遇,多半是感官的意亂情迷,而女性選擇外遇,則是尋求心靈的依附, 除了責怪外遇對象給的「吸力」外,另一半的長期忽略,也讓外遇產生「推力」,與其把焦點放在第三者,不如積極地重新找回自我。「只要真心悔改,學習體諒、忍耐、陪伴,找時間修補,這樣的婚姻幾乎都救得回來。」


彭懷真進一步指出,反倒是另一半若有長期家暴、習慣性外遇、酗酒、吸毒等已經「上癮」的習慣,長期忍耐,不僅會傷害自己,也會波及小孩,甚至危及生命、釀成不幸,這種婚姻就不必苦撐下去。


決定離婚前,想清楚了嗎?另外,經過種種努力,皆不見成效,決定離婚之際,該有哪些思考?


許多人倉促地想早點離婚解脫,但在簽字之前,仍該有理性的盤算,才不會日後後悔。


具有13年離婚官司經驗、看過上百樁離婚訴訟的緯譽法律事務所律師廖修譽提醒,離婚前還是得問問自己,是不是處於經濟上弱勢,是否有獨立自主的能力, 養不養活得了自己?若有小孩,你有完整撫養小孩的能力嗎?你的親人願意當你後盾,支援你嗎?


若答案是否定的,不妨暫時容忍,定下時間表,以培養未來獨立的實力。因為離婚絕不只是「要離開那個討厭的人」,更要面對法律、財務、心理和社交關係各方面的改變,思考愈周詳,就愈能將離婚帶來的傷害降到最低。



如此,就算放手,方能從容不迫, 未來才有可能饒恕對方,以朋友相待,讓彼此從仇恨中解脫。雖有遺憾,孩子卻更能感受來自父母真正的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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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剝奪前妻見子 恐失監護權


與丈夫離婚時,小孩歸男方撫養,但唯一的條件是我有看小孩的權利,這也載明在離婚協議書上。但每次我回去看小孩,男方家人都百般刁難,且男方態度強硬,不是用言語刺激我就是罵我,叫我等小孩長大後再看。


我實在很思念小孩,離婚到現在已經三年,我只在二年前見過一次;請問我可以用什麼方法,使男方同意我看小孩呢?我能訴諸法律途徑解決嗎?


答:


子女的監護、會面交往,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前題,任何人均不得藉以作為報復對方的武器,父母離婚後,有監護權的一方,不得剝奪離婚他方探視子女,如惡意剝奪子女與對方的會面交往,經認定危害子女健全成長,嚴重者可能會喪失監護權,輕者法院可增加對方與子女會面交往時間,以彌補子女的損失。


可洽詢協助


依實務慣例,離婚夫妻與子女的會面交往通常每兩周一次,會面時可接子女回家過夜,寒暑假可再增加次數。


 

離婚三年,如前夫無故剝奪與您子女的會面交往,可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以書狀請求法院酌定與子女會面交往的時間與方式;如果您的照顧能力良好,且子女希望與自己同住,必要時可向法院聲請改由您擔任監護人。另外,子女監護、會面交往問題,各縣市政府社會處均有專責社工服務,若有需要,也可就洽詢人員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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